飲食店曾姓男店長查看廁所漏水,卻掉落壓傷1名用餐的男客人致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礙。高院判曾男及飲食店負責人連帶賠償。
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,被害人控訴,他於民國96年8月26日至新竹市一家飲食店用餐。店長曾姓男子得知女廁漏水後,爬上屋頂查看,結果竟不慎滑倒,從屋頂採光罩掉落而壓傷他。
被害人主張,他因胸椎、腰椎損傷,受有大小便功能障礙及性功能障礙,請求曾男及飲食店負責人連帶賠償新台幣1302萬多元。
曾男主張,被害人受傷後仍在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,勞動能力減損部分需再審酌;飲食店負責人則說,店內的水電工程有特約廠商配合,女廁漏水非曾男職務內工作,是他自行爬上屋頂查看而發生事故,拒絕連帶賠償。
法院一審判曾男及飲食店負責人連帶賠償醫藥費、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及慰撫金等836萬多元,2人提起上訴。
高院依台大醫院鑑定意見,並審酌被害人的工作能力於受傷前後無顯著減損等,判曾男及飲食店負責人連帶賠償169萬多元,加上原審判賠確定的款項,被害人可獲賠218萬多元,全案還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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